办公登录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400-138-6969

潍坊市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时间:2020/10/09    浏览:

       近日,山东省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中共潍坊市委组织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档案局、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提升服务能力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五章十三条,其中对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体系、统一全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经办、管理服务平台等内容进行了规范明确。该《意见》自9月13日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12日。
       《意见》规定,实行分级管理为主、属地管理为辅的档案管理机制。为方便服务对象,各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对象意见,依据用人单位驻地和税收缴纳地等情况实行就地就近托管。对现已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除因用人单位或本人申请档案转递外,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清退。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流动人员到用人单位新就业的,除有档案管理权限的用人单位可继续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外,其他用人单位均不得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严格落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免费管理政策,切实杜绝档案收费、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和基于档案的延伸服务收费项目。
       《意见》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和接转范围进行了明确。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以及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由用人单位注册登记机构的同级或属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接收管理。
       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接收管理。单位未办理档案集中管理或自主创业、自由职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可由毕业生自主选择将个人档案派送回户籍所在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就业、创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个人档案管理。
       流动人员退休后,其人事档案应转至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保管。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大中专毕业生,可凭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新单位接收证明申请转递档案。
       严格落实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的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在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之间可直接办理转递手续。个人跨地区就业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入职手续后,其档案在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之间可直接办理转递手续。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对初次就业的流动人员不再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存档期间不再办理档案工资记载、调整相关手续,不再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档案转递时,行政(工资)介绍信、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等材料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备材料。